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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律 | 白百合的“隐离”和这比弱爆了!

2017-04-20 法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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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白百何被卓伟爆料

泰国密会小鲜肉

之后白百何和陈羽凡先后

公布二人于两年前已经协议离婚

“隐离”事件一经曝出 舆论一片哗然

法星今天不谈娱乐八卦

来谈谈发生在我们身边真实的案例

你敢相信吗!

离婚已有三年 老婆竟然全然不知情

事件详情

许芸与王强2011年初结婚,次年生育一子。为了能给孩子创建良好的经济基础,许芸远赴澳洲打工。

2013年王强隐瞒实情,编造理由恶意向法院起诉离婚,浦东法院以许芸在境外无法送达为由,公告、缺席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016年许芸因讨要抚养费才得知已“被离婚”,甚至发现自己的婚房被挂网上出售!该房婚后购买,男方父亲支付首付并帮助偿还商贷,产权登记在王强名下并以其公积金还贷。许芸在四处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找到律师援助。

律师立即代许芸申请法院查封并分割该套婚房,同时要求王强补付、支付抚养费均获法院支持。

王强辩称婚房是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双方就此激辩,一审支持男方,酌定给付许芸10万元补偿款。许芸不服上诉,二审最终撤销原判,改判系争婚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并给付许芸100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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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析

根据最高院民事审判的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婚后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王强父亲支付的首付款及商贷部分均属部分出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该婚房是其父亲对其一人的赠与,故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该婚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并在归还公积金贷款时系用婚后所有的公积金款项,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系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本案是婚后夫妻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房屋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案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着重针对的是婚后父母出全款帮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本案系王强婚后由其父亲部分出资而购买婚房,继而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故按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意见,认定本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从情理上分析:王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许芸恶意起诉离婚,不仅从未支付孩子抚养费,甚至欲转移双方的婚房,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许芸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孩子,是妇女婚姻维权意识的表现,本案最终判决亦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弱势群体的裁判价值取向,维护了许芸作为婚房共有人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



获得荣誉

曾荣获卢湾区、普陀区优秀律师

上海市优秀女律师

全国、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先进个人

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普陀区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光荣称号


律所介绍

                  

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不同年龄层次、不同业务专长的精英律师组成的综合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位于领衔第七大CBD的绿洲中环中心,拥有现代化的办公系统和设备以及优雅、舒适的办公环境。

律师均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高等院校接受过专业法学教育,其中多名律师曾在政府部门、司法机构、金融保险及房地产等行业从事过法律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业务涵盖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公司、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各类民、商、刑事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秉承“客户至上、精益求精”的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满足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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